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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4)
2018年1月30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2. 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1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4.保证责任与相关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5.施工投标保证-由投标单位(施工企业)向招标人提供

  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

  投标保证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投标保函(保证书)的处理

  未中标的退回

  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可退回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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