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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质量不合格引发赔偿
2017年12月13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案情介绍:

甲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加方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定,定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涉及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议:

本案要点如下:

一、本案中的主要民事关系如下:

1、甲与乙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
2、乙与丙、丁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
3、乙与丙、丁就分包工程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

甲与乙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乙与丙因此对甲承担连带责任,此债仍然是合同之债。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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