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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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骗取巨额工程款 律师介入查清真相终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17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那5月初,大竹覃某在成都与人合伙在某建筑公司处转包一桥梁工程。该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发包方即支付300余万工程款。但是,开工后,秦某等二人未通过建筑公司用正常程序在发包方出拨付首期工程款,而是为了方便私自雕刻了该建筑公司的行政印章和项目章,并伪造了一份委托付款合同,委托发包方将首期工程款300余万直接拨付给了覃某等二人;同时他们利用这个伪造的印章与人签订买卖合同,但直到工程结束还有数百万元材料款未付。供货商将该建筑公司诉到法院,该建筑公司才发现覃某等人伪造印章一事,至此,覃某伪造印章案发。当地公安机关以覃某伪造印章罪、诈骗罪立案调查,覃某刑事拘留。

二、办案思路:

蒋律师接案后,迅疾赶往成都案发地,首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再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覃某。发现:覃某等人事实上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他也应该在开工后获得首期300万工程款;同时,该300万工程款也实际用于了该工程,只是覃某只有部分工程款使用账务,还有70余万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该工程。但是调查得知,覃某自有两辆挖机和一辆越野车也用于该工程。那么,显然律师认为这三辆设备也应视为是对该工程的投入。因此,覃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诈骗罪显然不能成立。既然没有诈骗的行为,其伪造印章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后果;至于欠材料款,那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任何工程都有可能出现的拖欠情况,只要发包方将工程款拨付完后是完全能够予以清偿的,因此,伪造印章罪也不应成立。当然,覃某伪造印章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应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的。根据以上思路,蒋律师5到成都,与办案人员、与该建筑公司交流沟通,提出自己以上理解看法,提出法律建议书。

三、办案结果:

经过努力,办案人员最终采纳了蒋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覃某取保候审,待工程款拨付完并支付清所有欠款后即撤销案件。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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