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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物质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物质损失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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