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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气壮打进度款官司
2017年1月15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理直气壮打进度款官司2008-07-27
本案一方面反映了建筑市场工程结算难、时间长这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说明:施工企业主张进度款的诉讼,虽然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但还是可行的。
在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顽症难以缓解,三角债纠纷深深困挠施工企业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加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代理律师,笔者还认为,这起关于工程进度款的诉讼活动给施工企业的启示是:在工程结算环节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条件下,合同双方更应加强合同约定,根据施工过程中实际情况,随时搞好中间结算,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减少或避免竣工结算的长期拖延造成的风险。
结算多形式“中间”要把牢
建筑施工合同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法律关系多、合同标的大的特点,因此施工合同应从项目的规模、工程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强化对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的中间结算等支付条款的约定。合同条款不但可以约定工程款分期结算、分阶段结算(即开工阶段、竣工阶段、验收阶段结算支付),而且还可约定分部工程结算、分项工程结算、单位工程结算、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等多种方式。施工企业只有根据施工及项目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随时做好结算付款工作才能为催讨工程款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要十分重视这些合同条款的履行,依靠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牢牢把握工程款中间结算这个关键环节。
法规欠完善合同可补充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千变万化的建筑市场中出现的大量具体问题,尤其是对涉及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工程款结算等问题,缺乏针对性的指导、调整与制约的措施,致使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结算难、工程款拖欠时间长,甚至人为造成施工企业的坏帐,从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但是,对这个问题企业并不是没有什么可以作为的。从大量发生的该类案件分析,只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和细化付款方式支付期限或条件、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及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对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同样是有效果的。因为合同双方加强结算付款条款的约定,实际上也是对建筑法律法规有关结算条款欠完善的具体弥补。因此,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特别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加强合同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催讨依合同维权应及时
目前,施工企业往往处于:施工过程中不但不能按约收取工程款,有时还要被迫垫资施工;工程还在建造中就被业主或发展商用以抵债或拍卖;工程交付使用后,竣工结算一拖再拖,待结算结束业主已将房产转移而逃避债务的情况中,由此,也使施工企业深深陷入了连锁债务困境难以自拔。
我们认为施工企业走出困境的出路,就在于不断提高项目施工管理的水平,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依照合同和法律及时对中间结算款、分部分项结算等款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及时确认工程欠款的债权事实,为采取强制措施追索工程欠款提供依据。只有注重中间结算和催讨,才能减少或缩短尾款结算因时间长、金额大而产生的风险。对一些施工过程中资金状况出现不可逆转的恶化趋势的项目,或者业主有恶意拖欠行为的项目,施工企业则应及时提出对工程进度款即中间结算付款的诉讼。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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