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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
2016年10月16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60~70%。群众中有句口头语,叫做“十次工伤,九次违章”。由此要见,无论是安全检查或事故分析,都不可忽视这两方面。

  反违章,除隐患,是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积极措施,也是安全检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前,实行经济承包中,对广大干部和工人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划分的教育十分重要,本节将徐州某公司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划分节录于后,供安全检查中“双反”或事故分析时的参考。

  1.违章指挥

  凡违反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均属违章指挥。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五同时”规定执行。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如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爆破等)不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5)对安全监察部门和安技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单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6)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7)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不执行安全措施。

  (8)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9)发生工伤事故,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10)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不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1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气、机动车辆等)不按规定制造、购置、安装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14)指派身体健康状况很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15)企业、车间、班组实行经济承包时,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2.违章作业

  凡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工厂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厂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均属违章作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围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者。

  (4)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5)不按安全规程、工艺规程操作设备,或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6)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7)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擅自离岗。

  (8)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9)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0)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1)经济承包中不讲安全,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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