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程审计
文章列表
延安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2016年9月12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为了加强学校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为学校领导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的政策依据

  1、政策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

  2、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及价目表;

  3、陕西省及延安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行业取费标准;

  4、陕西省及延安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

  5、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计的内容

  1、工程项目前期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

  2、工程项目是否经领导、管理部门批准;

  3、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是否落实,并符合国家政策;

  4、工程预算和计划投资是否相符;

  5、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法规,计算是否准确;

  6、工程项目招标及承包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法规;

  7、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水平、施工能力是否与所承包工程相符;

  8、与设计单位、勘探部门及承包单位所订合同,责权利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9、工程预决算中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无误;

  10、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手续是否完备,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1、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预留款是否合规,并得到贯彻执行。

  12、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是否按照学校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进行采购,是否执行公开招标,设备和材料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13、工程结算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观,有无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三、送审程序

  (一)开工前审计

  1、可行性分析报告应进行审计。项目筹划前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送审计处安排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决策的依据。

  2、审计处应对招投标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参与和监督。

  3、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协议条款完成后,签字盖章生效前送审合同稿、施工企业等级证书、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单位预算、施工图纸和审核意见。

  4、由附属单位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送审由施工主管部门审核的预算、施工图纸和审核意见,说明资金来源和取费标准的文件。

  5、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的修缮工程,应送由后勤管理处编制或审核的预算,说明资金来源和取费标准的文件。

  (二)施工期间审计

  1、施工期一年以内的工程,审计处不定期抽查审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附属单位基建办应按工程时度分阶段办理付款手续,对控制不严而多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有关责任人应负责追回多付的款项。

  2、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在年终,审计处庆对在建工程的资金投入、工程进度、下年度资金筹措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三)峻工决(结)算审计

  1、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附属单位基建办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按合同或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或提出审核意见。

  2、需由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签订审计合同,发生的审计费用,从该工程项目费中支付。

  四、财务付款与结算

  1、未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或审核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预付工程款。

  2、工程项目经审计或审核后,财务部门按施工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3、未进行审计或审签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五、审计要求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规划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作为分析依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2、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情况说明;

  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过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预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和相关情况说明;

  5、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施工协议书;

  6、施工单位的资质,由建设单位审核或提供的施工单位施工水平,施工能力报告;

  7、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资料,施工日记,隐蔽工程记录;

  8、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合同,对大宗物资的招标文件,市场分析报告、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单位的接收清单,及需要补材料差价的说明;

  9、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10、其它有关资料。

  六、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