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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没有对额外工程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怎么办?
2016年9月7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为业主承建商场工程。承包商主张其清理转移各部分弃土工作应作为额外工程支付费用。业主主张清理弃土工作是合同的一部分。为对抗承包商,业主提出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承担延误工期的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承包商。业主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了合同有关现场清理的条款,发现若干部分工程要求清理工作是合同的一部分,而在其他技术规范中关于清理工作要求参考土壤工程师的报告和建议,但合同文件中没有附加土壤工程师的报告。由于合同规定清理工作按照土壤报告的指定并符合土壤工程师的建议,法院认为土壤报告已经被引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样法院拒绝了承包商的解释,即清理工作只是合同部分工程的要求,其余部分工程不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即清理工作应得到额外付款。
这一判决基于土壤工程师的报告被引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全面解释合同必须考虑土壤工程师的报告。尽可能对合同的解释不能使条款之间相冲突。“为寻求使合同各条款相和谐,我们不应当将部分条款解释为有效而将另一个条款解释为无效,即使这些条款看起来冲突和互相矛盾,如果能将各个条款相和谐,我们也不能在废弃一个条款(neutralize a provision)的基础上进行解释”
考虑土壤工程师的报告,法院认为清理工作是合同所要求的。据此足以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合同含糊,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在合同含糊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图要根据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的行为来推断。在本案中,承包商明显地承担了清理工作但没有提出该工作是额外工作的异议。在诉讼以前没有任何记录表明该工作得到了承包商的特别关注。虽然承包商声称进行了几次要求,但没有任何书面记录。考虑到承包商的长时间的经验,没有要求变更令或没有提出异议而完成了工作。如果当事人要求额外补偿,必须根据书面,而不能在工作完成以后再来提出要求。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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