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程案例
文章列表
一个国家扶贫星火计划 遭遇一对真假《决算书》困扰 二包接受转让280万元债权并不存在 法院裁定驳回林某起诉
2016年7月19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一个国家扶贫星火计划 遭遇一对真假"决算书"困扰

二包接受转让280万元债权并不存在 法院裁定驳回林某起诉p>

天一鹅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瓦房店市的扶贫项目(属于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法鹅养殖加工项目于年前在瓦房店市泡崖乡阎屯启动,现已完成了浮化车间及办公楼的建设,而且浮化车间已经运行,浮出的鹅雏已经向附近农村放出饲养;而在鹅舍的施工方面却出现了让建设方——天一鹅业发展有限公司大为吃惊的事情来。结果在法院的审理下,终于真相大白。p>

◆接到莫明邮件 称其接受转让280万债权 p>

在今年6月2日,鹅业公司突然接到了以施工单位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一包单位)名义,发来的一封快件:说他们已经将他们债权,即天一鹅业应该支付工程款280万元,转让给二包的林某个人了。让鹅业公司感到不解的是,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鹅舍并没有完工,只是完成了部分鹅舍钢结构的安装,而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根本不到280万元,只能达到140多万元,而天一鹅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已达到150万元,并不欠他们的钱,他们又为什么将所谓的债权转给了林某呢经电话联系宏业公司,宏业公司居然否认邮寄快件一事,这令鹅业公司十分不解。p>

接着,二包林某还真的将鹅业公司起诉到了瓦市法院,理由是宏业公司的债权,已经于2006年6月10日转到他手里。天一鹅业公司接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打来电话,让他们去拿起诉状副本。林某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天一鹅业公司给付其受让的130万元债权,理由是宏业公司将其对天一鹅业公司的债权280万元转让给林某,现已收到150万元,要求支付余款130万元。p>

◆原来林某的决算书 是这样如何形成的 p>

鹅业公司立即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代理此案,接到起诉状等材料,他马上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去阅卷,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及向宏业公司二十项目部经理赵某了解,得到一些鲜为人知的情况:p>

原来大连宏业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天一鹅业公司一区和三区鹅舍工程后,将工程又全部转包给二包林某个人,林某在将工程施工到部分鹅舍钢结构安装完后,认为自己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按合同约定,宏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额度为全部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的70%。宏业公司对此表示拒绝,因为钢结构完成不等于主体结构完工,认为这是很浅显的工程施工常识,林某不能不懂,是故意耍赖。林某惹了一肚子火转让向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代表即第二十项目部经理赵某发泄,要求赵某进行决算,林某带领社会上不明人士找到赵某提出决算,赵某当时迫于压力,在林某事先打好的《决算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赵某手中的第二十项目部的印章也被林某拿走,事后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目前没有做刑事立案。林某此举的意图就是跨过宏业公司直接起诉天一鹅业公司,在林某看来天一鹅业公司要比宏业公司有实力。p>

◆真正的决算书 与假决算书相差巨大p>

6月15日,天一鹅业公司通知宏业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书,并要求宏业公司对没有完工程进行结算,很快宏业公司报出了结算书,共计施工37.5栋鹅舍,只完成钢结构部分,造价为146万元。钱已经支付150万元人民币给宏业公司,并不欠他们的钱。双方公司在结算书上盖章表示认可。然而林某向法院提供的决算书,这上面有赵某签字的,并加盖宏业公司二十项目部印章,决算书决算金额为280万元。二包的决算书显然与宏也公司的决算书金额相差悬殊。那么到底法院到底采纳哪个决算书呢p>

二包林某认为,债权转让合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钱。他还认为,赵某系宏业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赵某签字的决算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宏业公司有法律效力,因为赵某是职务行为。林某认为:被告天一鹅业有限公司欠宏业公司工程款,所以被告应向他支付债权转让的金额。林某在庭审中出示了其与宏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决算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其中他所拿的那个决算书上,有赵某签字和宏业公司二十项目部的印章,决算书中载明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230万元,另有宏业公司延期付款的50万元违约金。 而被告天一鹅业公司称,他们与林某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欠宏业公司工程款,请求驳回林某起诉。鹅业公司认为,项目部不具有决算的资格,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而林某提出决算书不合法。显然,林某提出的决算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可见林某的决算书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p>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 做出明确判决p>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围绕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及债权是否真实有事实基础。庭审中,张成林律师出示了鹅业公司与宏业公司之间的结算书,并对结算书做了必要的说明,在结算书上,有宏业公司与鹅业公司的公章,并有双方结算人员的签名。此后,张成林律师又出示付给宏业公司由原告林某签收的150万元预付工程款收条,证明鹅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已超过结算出工程款额146万元,原告林某律师对此予以认可。 庭审到此案件真相大白。很明显,所谓宏业公司所转让的280万元债权并不存在,因为天一鹅业公司并不欠宏业工程款,而且还多付了4万元。 2006年11月21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决,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受让的债权不存在,所以林某起诉主体有误,裁定驳回原告林某起诉。p>

p>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