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建筑常识
文章列表
燃气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管理规定
2016年6月3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为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营,规范燃气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燃气工程软硬件设施,依据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支持性文件或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燃气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监理单位及时组织生产部、营业部等验收小组成员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填写《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附:验收结果见《燃气管道工程验收表》报市场部通知有关部门置换通气。

  二、 有些燃气工程因工期紧迫在“验收基本合格”在保证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准予置换通气,但存在“质量一般项目和验收甩项内容”等遗留问题必须继续整改和完善,市场部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监督完成整改及完善。

  三、 燃气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由监理单位根据市场部期限要求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和完善,同时报市场部备案。

  四、 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组织燃气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该项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具体情况,说明原因,并每周三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进展情况。

  五、 监理单位应对《整改通知单》整改和完善工程内容实施监理,过程控制、终端把关,及时组织复验,合格后报市场部备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完成该项工作,必须在每周五定期向市场部报告进展实际情况。

  六、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组织施工、整改复验不合格、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没有按要求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进展情况将采取经济措施,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延长一天加1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次罚款50元。

  七、 监理单位对燃气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未实施监理、未及时组织复验、监理不力、没有客观原因使遗留问题整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定期向市场部报告进展实际情况将采取经济措施,对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监理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延长一天加100元,监理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监理人员每次罚款50元。

  八、 市场部、生产部、营业部、工程公司、民益公司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燃气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应积极互相通气充分协商以求遗留问题尽快解决。对存在问题不求解决、明知不报、互相扯皮将通报批评。

  九、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8日起实施。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