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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6年5月27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库房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经营布点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标准低,安全条件差,库房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旺季超量储存现象严重;三是有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对受委托单位指导监督不够,导致经营许可把关不严;四是有的地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比较突出;五是个别地区批发企业独家经营,一旦在经营旺季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但考虑到确保市场供应因素,难以给予其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六是零售网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联片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各地区2006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到期,有效期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也已开始。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并依据规划做好经营布点审批工作。同时,要将经营布点规划纳入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之中,统一谋划。通过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和经营许可审查,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经营网点过多以及零售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联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确保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对许可证已到期的批发企业,一律按规定重新申报,并组织审查。各地区在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时,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一家批发企业设置多处仓库或分销中转库的,要分别审查每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责,加强对委托发证的监督指导。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仍是该项许可的行政主体,并承担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单位应是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委托发证地区普遍存在许可工作质量不高、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委托发证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并以抽查、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证质量。抽查、检查发现向不具备许可条件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立即依法撤消已颁发的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零售点的最大储存量,严禁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并掌握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通过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监督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对销售非法或含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六、采用计算机电子文档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年度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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