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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追究“有办法”
2015年10月29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一条旨在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于4月27日起正式实施。凡“触雷”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都将受到责任追究。

  这条办法主要追究对象为从事由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市建委组织所属各单位及业内专家对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分级,无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将难逃其咎。

  具体四个等级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视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后,经过核实,“涉案”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甚至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部门等,都逃不过责任追究这一关。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政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市建委责任追究的同时,不影响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处罚。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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