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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2015年8月18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民事合同的效力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4)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同所有的合同一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以上方面存在问题,将导致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撤销。

2、根据合同法保护和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关于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合同的效力,具有资质的按建设工程中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处理;不具有资质的按劳务纠纷处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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