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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大火案5名被告受审
2015年3月5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等5人因滥用职权和受贿受贿行为,昨天上午9时半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昨天早上9点刚过,市二中院c101法庭的旁听席已被坐满。在法庭外,市二中院还另外开出6个视听室,包括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普通市民等上百人通过监控录像旁听了该案审理。昨天出庭受审的5名被告人分别为: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建筑建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

  起诉书显示,高伟忠在担任静安区建交委主任期间,在该项目并未纳入静安区节能减排项目的情况下,越权决定实施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违规指定静安建总中标后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由于该项目未向房管部门报批,使该项目未纳入政府部门行政监管,造成发生“11?15”特大火灾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还查明,高伟忠曾利用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价值近6万元的宝格丽镶嵌宝石戒指一枚,以及现金6万元;周建民涉嫌受贿12.5万元,其中包括联华ok卡3万元;冯伟利用自己是张权的小学同学的关系,商定由冯伟联系施工方,张权利用自己参与发包的职务便利,让个别公司作为政府门窗工程采购供应商,两人平分“好处费”72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四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今天将继续开庭审理。

  去年11月15日,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及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等2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检察二分院审查终结,决定对高伟忠、姚亚明、黄佩信、董放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市二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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