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程监理
文章列表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一章重点解析(6)
2014年7月20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