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鑫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本条是关于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法律、主要是指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法规,主要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所在市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等。这既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审查、控制的结果,是一种许可,也是工程实施的依据。 依法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体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以此为尺度严格监理,并努力达到工程实施的依据。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监理委托合同中的授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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