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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例十大看点 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
2023年2月20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纠纷案例十大看点

  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多年,施工企业仍然拿不到工程款,民工拿不到工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僵持不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具备,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由谁承担,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工程欠款利息从何时计起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也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下面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面对这些问题,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记者近日采访了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黄刚强律师,他从十个方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五种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目前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这些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认为以下五种合同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一规定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过去,宣布合同无效后,不管建筑工程是否合格,都要按照合同进行结算,现在明确规定,工程合格才能结算;另一方面,以前宣布合同无效,原来的约定可以不参照,现在规定工程款参照约定结算,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司法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工程不合格不付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垫资条款不再作无效处理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这也预示着垫资条款不再作为无效处理。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认识。


  目前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只是部颁规章,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解除合同条件更明确


  过去如何解除不明确,现在;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

  工程建设,在全国都是属于很常见的一件事情。我们城市的发展,和生活的进步,都离不开工程建设。而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情况。那么要是我们遇到了这个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尾款的定义

  工程尾款是建设单位为了促使施工企业重视工程的收尾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对于施工企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已完工程,在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时,暂时保留的那部分工程价款。这部分工程尾款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预算造价的5%。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预先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备料款,工程达到一定进度时开始起扣,以后按照工程的进度陆续将备料款扣回;建设单位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建设项目完全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时,施工企业再收回。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的相关内容。要是我们遇到了他人拖欠工程尾款的问题,我们可以搜集好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工程纠纷案例十大看点,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的处理流程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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