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魏鑫,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筑工程结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谕,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二是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三是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一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二是错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三是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一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一是政策性规定的费用;一是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一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过粗,预算约束力不强,科目调剂量大。现行的财政预算大多是按部门、按条条编制的,较为笼统,不利于人大和有关部门了解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也为财政部门擅自调节预算,进行隐形分配提供了方便。而预算执行审计又主要是以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来进行的,除审查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违纪违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检查所批准的预算是否得到严格和完整地执行,调整预算是否履行了批准手续等等。如:某市2006年预算批复中,仅其他支出一项就达5000多元。批复的预算支出只是大类,而没有细化到部门、项目上。由于预算过粗,科目调剂频繁、数额较大,往往使审计人员对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完整性及合理程度难以判断和认定。
2、预算执行在时间上存在着法律空档。一般预算结转下年使用资金较多,财政在年底下拨指标又很多,审计中发现某年度在12月25日以后收到的指标文件达1000多万元,而12月31日下达的指标又在800多万元以上,且涉及部门又广,财政资金就不可能一天拨付到位,而造成滞留专项资金就显得合理而不合法。《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这种做法不仅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同时固化了上年同期支出的不合理因素,由于预算执行在时间上存在着法律空档,致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
3、预算隐瞒非税收入,财政代行政府职能。具体表现在:一是财政将非税收入作为调节预算收入的调节器,当年预算收入完成好,收取的部分政府非税收入不纳入预算,在“应缴预算款”中挂账,以丰补歉,此类问题在每年的审计中都有发生,二是将各项非税收入滞留在部门和单位,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造成非税收入被挪用。如:某市把每年多达4000多万元的国土资金收益放在专户用来调剂预算。三是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逃避监督。财政部门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增加支出的随意性,将部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不纳入预算,而是转到预算外作为机动指标,逃避预算的约束,由财政部门支配。审计发现财政将部分应作收入的资金放在暂存款中长期挂账,并且直接在暂存款中进行支出。
4、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而是将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办法规避财政部门的监督制约。二是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时也出现采购项目无预算、无采购计划和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等问题。三是未编制采购预算,对当年的采购任务心中无数,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致使大量的采购任务都是临时计划临时安排,政府采购处于被动局面。四是监督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都隶属于财政部门,自己管理、自己操作、自己监督,集监督管理与采购权为一体,监督失去了职能作用。
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部门预算无法细化,无预算约束力。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超收均具有不确定性,地方政府在年末岁初安排预算时一般采取紧缩政策,而当年的财力好转时,则视情向各部门、单位再行追加预算。其结果,一方面预算随意性较大,缺乏刚性约束力;另一方面使部分临时追加预算脱离了人大监督。
2、违纪违规收支转移。审计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将部分收支转移到其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内部职工食堂等,使得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了“下沉”现象。
3、票据混用,资金渠道不清。目前财政性收据分为收费收据和收款收据两种,前者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者用于代管、代办资金结算。在审计中,我们经常发现两种票据混用的现象,尤其是用收款收据代替收费收据的现象比较突出。票据混用,造成单位的收费资金和代管资金不分,混淆了资金性质,为单位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提供了便利,同时还发现有些单位的应税收入开具收费收据,造成了税收流失。
4、现行的会计集中核算,使得财务监督难以到位、管理职能有所弱化。会计集中核算实际上是一种会计代办制,中心记账和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在时空上相脱离。中心统管会计每人承担了十几个单位记账业务,业务量大,任务繁重,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会计事项都进行严格审查,基本上都是按照单位财务经办员填写的科目和内容入账,容易造成单位的收入、支出、资产、往来等不实情况。如有单位将收入列入往来款项,从中直接坐支;有些大型维修和应记固定资产的支出却没有结转资产;有些单位因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或明细账不明细,致使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实际有实物、账上无价值或账上有价值、实际无实物等现象。
5、往来不清。一些单位特别是往来业务发生较多的单位,或由于会计和领导人员的变更,或由于将会计资料移交会计核算中心时比较仓促,致使一些往来款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连单位财务经办员或统管会计都解释不清。我们在审计中曾对有些单位的往来事项追溯到十几年前,直到无资料可查,也没有查清发生往来的真实原因。
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步骤难统一。从目前情况看,尽管预算执行审计在整个审计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已在审计机关达成共识,但在这项工作的布局上,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科室之间审计目标不统一,各自为政、分散作战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观,导致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不突出,有的甚至偏离了既定的审计目标,影响了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
2、审计部门整体合力难协调。审计机关内部各业务科室之间,因审计的项目、内容和完成时间上的差异,难以与预算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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