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建筑
文章列表
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2年7月16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魏鑫,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具体的表现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当事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国家仍需进行计划控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就是承包人因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发包人建设工程而产生的应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承包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可就该建设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荐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抵押权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因抵押约定而产生的约定抵押权,而是依据《合同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抵押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在实现方式上与留置权相似,都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物,实现债务清偿,但它与留置权有着质的区别。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而且留置权是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标的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就归于消灭,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来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哪些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