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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以及投资性质
2022年7月1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魏鑫,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何具体规定

律师回答: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在市纪委和招标办及公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凡未进场交易或部门擅自组织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以及投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工程造价;

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工程变更;

违约、索赔和争议;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

五、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合同无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应注意下列情形: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九、违约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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