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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职业健康谁来维护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2年7月16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魏鑫,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魏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农民工职业健康谁来维护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拉萨省仙游县、安徽省无为县、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等。由于尘肺病和慢性职业中毒的潜伏期较长,往往不受重视,而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高。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

  我国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确定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今天,本版推出农民工职业健康专题,旨在唤起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的关注。——编者


  卫生部部长陈竺: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二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四是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而且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工作重点没有放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不能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五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和追究制。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个省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尽快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到每个市。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和职业病诊断、治疗水平。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绝不手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健康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工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加快建设工伤保险制度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农民工健康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针对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保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以开展“春暖行动”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劳动就业管理的法律保障。今年,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中力量开展“春暖行动”。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等特点,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通过加强劳动管理,切实得到劳动中的健康保护。


  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为农民工建立健康保障。今明两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实施第二期“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由高风险企业扩大到服务业领域,从城镇企业扩大到乡镇、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要使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两年左右努力,要使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以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为重点,加快建设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工构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工作。目前,在正在修改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的《社会保险法》中,拟将工伤预防费支出列入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将全面用于对职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健康体检,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大劳动保护。到2015年,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包括工伤农民工在内将人人享有工伤康复。开展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后,我国将真正建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如果有利益冲突,就可能产生纠纷。纠纷需要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行的,可以通过法律解决。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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